“电子眼”又称“电子警察”,是“智能交通违章监摄管理系统”的俗称,1997年在深圳研制成功后开始逐步推广使用,电子眼是通过对车辆检测、光电成像、自动控制、网络通信、计算机等多种技术,对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超速、越线行驶、违例停靠等违章行为,实现全天候监视,捕捉车辆违章图文信息,并根据违章信息进行事后处理。
1、电子眼采用感应线来感应路面上的汽车传来的压力,通过传感器将信号采集到中央处理器,送寄存器暂存(该数据在一个红灯周期内有效)。
2、在同一个时间间隔内(红灯周期内),如果同时产生两个脉冲信号,即视为“有效”,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当时红灯,你的头轮子过线了,而后轮子没出线,则只产生了一个脉冲,在没有连续的两个脉冲时,不拍照。
3、有些情况是:有的人开车前轮越过线了,怕被拍到,于是他又倒一下车,回到线内,结果还是被照了,什么原因?就是因为一前一后的,产生了“一对”脉冲信号(这一对脉冲是在同一个红灯周期内产生的)。
4、黄灯亮时,拍照系统延时2s后启动;红灯亮时,系统已经启动;绿灯将要亮时,提前2s关闭系统,主要是为了防止误拍。所以很多出租车司机都知道,差不多就可以走了,一样没事就这个道理。但是建议大家不这样做,因为时机比较难把握哟。
车辆捕获率 -----100%(不包括二轮摩托车等)。
识别时间-----约1秒(肯定比你的反应要快的多) 。
车牌识别率-----白天95%以上,晚上90%以上(比较高啊)。
适用车速 ------5-180Km/h
当图像被下载传输指挥中心以后,就需要对图像进行登记、编号、公告,再传输到中心计算机数据库,以备各种机关调用。
抓拍原理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地下埋设感应线圈,横杆上架设数码相机,用于对闯红灯的抓 拍,另一种是架设摄像机,用于对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进行实时录相。无论哪 种方式,都会对于违章车辆拍摄至少三张图片,一张是瞬间违章图片,一张是号牌识别图片,一张是全景图片。不论哪种方式,都是24小时开机拍摄,图片保留时间一般是一周。
违章处理
指挥中心收到图片,会将车牌号信息与车管所信息相比对,从而调出车辆的综合信 息,如车主、车型、颜色等,然后由信息处理人员录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以使违章车主能够进行查询。
信息问题
不是所有违章的车辆都能够被拍下来,只有车牌图片清晰的情况下,信息录入人员才能将违章车辆输入数据库进行处理。
拍摄范围
一个摄像机通常只拍一个车道,少数可拍两个车道,一般都是设在从左向右数的第一 和第二条车道上。数码相机的拍摄范围较宽,所以在城区内大多数都能够拍到同向所 有的车道。
一个摄像机通常只拍一个车道,少数可拍两个车道,一般都是设在从左向右数的第一和第二条车道上。数码相机的拍摄范围较宽,所以在城区内大多数都能够拍到同向所有的车道。
所谓“电子眼”就是电子测速系统,亦称数码式快相雷达系统,它通过雷达系统探测车辆速度并以数码相机拍摄超 速车辆取证。是中国各地方政府斥巨资构建的电子违法取证系统,并被广泛作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依据。
“电子眼”即“电子警察”,作为一种新近运用的交通执法设备,其地位和作用应当是一种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督设备,最主要的是其作为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取证设备。交警由其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为依据对“电子眼”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电子眼的存在往往不为交通驾驶人所知悉,除了隐蔽的固定安装于路口,交警还在路上设立移动“电子眼”于道路旁隐蔽式执法。
“电子眼”执法的公开原则的重要性
电子眼作为现代行政执法手段的一种媒介,按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的相关规定,电子眼取证后的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存于一定的介质中,借助一定的工具、设备、技术手段转化后变为可知可读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作为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经过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在现实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电子眼执法是非现场执法,通常当事人违章被拍时是不知情的,当事人知道被电子眼拍到违章时,已经收到了处罚决定书,何谈质证和认证。但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否则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 条确定了所谓的电子证据如果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即具证据效力。用如此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得来的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又如何能使人信服呢?只有公开原则能够保证当事人对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情况作为违法处罚的证据的信服。公开原则是电子眼执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因为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情况作为违法处罚的证据,使得当场处罚成为不可能,所以电子眼的设置也要公开,并且对于处罚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要保证事后处罚的公开
[1] 。
(一) 公开电子眼的设置和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不仅要求执法程序没有偏私,同时要求行政处罚应当公开、透明。一个人在得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时,一定会提高警惕,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惩戒违法,使其不再犯。如果当事人都不知道自己在哪里犯的错,为什么受到处罚。你让他如何改正?那就无怪乎杜宝良105 次的违法记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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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及时告知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出: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及时原则。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在7 日内告知。综上所述,电子眼执法尚存在一些违法,违规操作问题逞待解决,只有规范了电子眼执法,体现公开原则,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尊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强化人性执法,使执法行为更具正当性、合理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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